差 饷 及 地 租 须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缴 交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至 三 月 季 度 差 饷 及 / 或 地 租 通 知 书 已 经 发 出 , 并 须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缴 交 。

该 通 知 书 已 计 算 该 季 度 的 差 饷 宽 减 , 以 每 个 评 估 差 饷 物 业 1,500 元 为 上 限 。 如 物 业 该 季 的 应 缴 差 饷 额 不 足 1,500 元 , 所 有 剩 余 的 宽 减 额 将 不 能 用 以 抵 销 任 何 一 季 度 的 未 缴 差 饷 。 是 项 宽 减 不 适 用 於 地 租 。

缴 纳 人 可 利 用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或 电 子 缴 费 方 式 ( 例 如 缴 费 灵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或 互 联 网 ) 缴 交 差 饷 及 地 租 , 或 将 划 线 支 票 邮 寄 香 港 告 士 打 道 邮 政 局 邮 政 信 箱 28000 号 库 务 署 署 长 收 , 或 前 往 邮 政 局 ( 流 动 邮 政 局 除 外 ) 缴 交 。

查 询 各 区 邮 政 局 地 址 及 办 公 时 间 , 请 致 电 香 港 邮 政 热 线 2921 2222 或 浏 览 www.hongkongpost.com

市 民 如 果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书 , 可 致 电 2152 0111 或 传 真 2152 0113 查 询 。 他 们 亦 可 亲 临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15 楼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查 询 。

市 民 亦 可 携 同 以 往 任 何 一 季 的 通 知 书 , 前 往 下 列 邮 政 局 补 领 通 知 书 补 发 本 , 以 便 缴 交 款 项 :

( 一 ) 香 港 中 环 康 乐 广 场 2 号 邮 政 总 局 ;

( 二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1 楼 告 士 打 道 邮 政 局 ;

( 三 ) 九 龙 油 麻 地 弥 敦 道 405 号 九 龙 政 府 合 署 地 下 九 龙 中 央 邮 政 局 ;

( 四 ) 九 龙 尖 沙 咀 中 间 道 10 号 国 际 电 信 大 厦 地 下 及 1 楼 尖 沙 咀 邮 政 局 。

迟 交 的 款 额 会 被 加 征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如 在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过 后 六 个 月 仍 未 缴 交 , 尚 未 偿 还 的 款 额 ( 包 括 百 分 之 五 的 附 加 费 ) 将 再 被 加 征 百 分 之 十 的 附 加 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