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物 业 须 同 时 缴 纳 差 饷 及 地 租 , 本 署 一 般 会 于 每 季 季 初 向 缴 纳 人 发 出 一 张 征 收 通 知 书 , 列 出 应 缴 的 差 饷 及 地 租 。

*  缴 款 责 任
 

业 主 与 物 业 使 用 人 均 有 责 任 缴 纳 差 饷 , 实 际 情 况 须 视 乎 双 方 所 订 租 约 的 条 款 而 定 。 如 租 约 无 订 明 由 业 主 缴 纳 差 饷 , 则 须 由 使 用 人 缴 纳 。

至 于 地 租 , 则 应 由 业 主 缴 付 。 然 而 , 当 局 可 向 物 业 业 主 或 差 饷 缴 纳 人 征 收 地 租 。 如 缴 纳 地 租 的 人 士 并 非 物 业 业 主 , 他 可 向 业 主 索 回 已 缴 的 地 租 , 或 从 付 给 业 主 的 任 何 款 项 中 扣 除 有 关 款 额 , 除 非 双 方 已 另 外 订 立 有 别 于 上 述 安 排 的 协 议 则 作 别 论 。

*  何 时 缴 交 款 项
 

差 饷 及 地 租 是 分 四 季 预 缴 的 。 缴 纳 人 通 常 会 於 季 初 收 到 「 征 收 差 饷 及 / 或 地 租 通 知 书 」 (征 收 通 知 书 ), 并 须 在 征 收 通 知 书 所 列 明 的 「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 或 之 前 清 缴 有 关 款 额 。 「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 通 常 是 每 季 的 第 一 个 月 , 即 一 月 、 四 月 、 七 月 及 十 月 的 最 后 一 天 (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没 有 收 到 征 收 通 知 书
 

缴 纳 人 若 没 有 收 到 该 季 的 征 收 通 知 书 , 可 致 电 2152 2152, 以 邮 递 或 图 文 传 真 补 领 征 收 通 知 书 , 亦 可 于 办 公 时 间 内 亲 临 下 列 邮 政 局 补 领 :

*  邮 政 总 局
*  告 士 打 道 邮 政 局
*  九 龙 中 央 邮 政 局
*  尖 沙 咀 邮 政 局

缴 纳 人 补 领 通 知 书 时 , 必 须 提 供 其 物 业 的 帐 目 编 号 。

缴 纳 人 亦 可 进 入 帐目查询 或 致 电 2152 2152 查 询 帐 目 结 余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即 使 因 邮 递 或 其 他 问 题 迟 收 或 没 有 收 到 该 季 的 征 收 通 知 书 , 缴 纳 人 仍 须 按 法 例 的 规 定 , 准 时 缴 交 差 饷 及 地 租 , 否 则 将 于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过 后 立 即 被 加 征 5% 附 加 费 。

*  更 改 缴 纳 人 资 料
 

你 可 透 过 不 同 途 径 更 改 缴 纳 人 资 料 , 详 情 请 进 入 更改缴纳人资料

*  过 期 缴 款 附 加 费 及 追 讨 工 作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过 后 , 缴 纳 人 会 即 时 被 加 征 5% 附 加 费 。 如 在 原 先 的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之 后 六 个 月 仍 未 清 缴 包 括 5% 附 加 费 在 内 的 欠 款 , 缴 纳 人 会 再 被 加 征 10% 附 加 费 。 如 应 缴 款 项 仍 未 清 缴 , 政 府 可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追 收 欠 款 。

你 如 欠 缴 地 租 〈 包 括 在 你 未 成 为 业 主 前 所 欠 的 款 项 〉, 政 府 有 权 根 据 《 政 府 土 地 权 〈 重 收 及 转 归 补 救 〉 条 例 》 〈 第 126 章 〉 的 规 定 , 收 回 有 关 物 业 。 你 须 付 出 额 外 费 用 , 才 能 取 回 失 去 的 业 权 。

*  缴 款 办 法
 
自 动 转 帐
*  最 省 时 和 方 便 的 方 法 。
*  款 项 只 会 在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扣 除 。
*  直 接 付 款 授 权 书 (pdf) 填 妥 后 , 可 直 接 在 银 行 处 理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  自 动 柜 员 机 提 款 卡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任 何 贴 有 「 缴 费 服 务 」 或 「 缴 费 易 」 标 志 的 自 动 柜 员 机 付 款 。
*  无 须 预 先 登 记 。
*  款 项 须 于 最 后 缴 交 日 期 当 晚 午 夜 之 前 过 户 。
* 
查 询 电 话 :  库 务 署 热 线 2845 8866
「 银 通 」 服 务 热 线 2520 1747
汇 丰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2748 3322
恒 生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2822 0228
缴 费 灵
(24 小 时 服 务)
*  利 用 缴 费 灵 付 款 须 预 先 登 记 。 详 情 请 浏 览 库 务 署 网 站 :
http://www.try.gov.hk/sc/chcoll_paym_pps.html
*  於 最 后 缴 款 日 期 当 晚 午 夜 之 前 过 户 的 款 项 会 视 为 准 时 缴 款 。
*  查 询 电 话 : 90 000 222 328

缴 费 途 径 :
*  透 过 互 联 网 於 於 电 子 差 饷 地 租 单 系 统 缴 款 (只 供 电 子 差 饷 地 租 单 客 户 使 用 ) : www.rvd.gov.hk
*  透 过 互 联 网 於 缴 费 灵 网 站 缴 款 : www.ppshk.com
*  电 话 : 18033 ( 商 户 编 号 「 09 」 )

网 上 缴 费
*  缴 纳 人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缴 款 , 详 情 请 浏 览 库 务 署 网 站 : http://www.try.gov.hk/sc/chcoll_paym_ebank.html
邮 递
*  支 票 抬 头 应 注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应 加 上 划 线 。
*  请 寄 香 港 告 士 打 道 邮 政 局 邮 箱 28000 号 库 务 署 收 。
*  缴 款 日 期 以 邮 戳 为 准 。
亲 身 缴 交
*  可 往 任 何 一 间 邮 政 局 (流 动 邮 政 局 除 外 ) 缴 交 。
*  查 询 邮 政 局 地 址 及 办 公 时 间 可 致 电 香 港 邮 政 热 线 2921 2222 或 浏 览 邮 政 网 站 :

www.hongkongpost.com


*  综 合 征 收 差 饷 及 /或 地 租 通 知 书
 

如 你 每 季 须 处 理 多 张 征 收 差 饷 及 / 或 地 租 通 知 书 , 你 可 考 虑 使 用 综 合 征 收 差 饷 及 / 或 地 租 通 知 书 服 务 。 详 情 请 进 入 综合征收通知书

*  常 见 的 问 题 及 答 案
 

(请 浏 览 常 见 问 题 部 分 。 )

*  其 他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
 
24小 时 电 话 资 讯 服 务 2152 2152
24小 时 接 线 生 服 务 2152 0111
传 真 热 线 2152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