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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差 饷 的 基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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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饷 是 就 房 产 物 业 征 收 的 税 项 , 是 香 港 其 中 一 种 间 接 税 , 所 得 的 收 入 成 为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 差 饷 是 按 照 物 业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再 乘 以 一 个 百 分 率 征 收 的 , 该 租 值 是 假 设 物 业 在 指 定 的 估 价 依 据 日 期 空 置 出 租 时 , 估 计 可 取 得 的 合 理 年 租 而 计 算 。 以 2012-2013 财 政 年 度 而 言 , 差 饷 征 收 率 为 5% , 估 价 依 据 日 期 则 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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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基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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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课 差 饷 租 值 是 假 设 物 业 在 一 个 指 定 估 价 依 据 日 期 空 置 出 租 时 , 估 计 可 得 的 年 租 。 物 业 的 租 售 限 制 (例 如 居 者 有 其 屋 单 位 所 受 的 限 制 ), 以 及 差 饷 缴 纳 人 的 财 政 状 况 , 都 不 在 考 虑 范 围 内 。 评 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时 , 必 须 参 考 同 区 类 似 物 业 于 估 价 日 期 或 接 近 该 日 期 , 在 公 开 市 场 所 议 定 的 租 金 , 并 按 面 积 大 小 、 位 置 、 设 施 、 完 工 质 素 及 管 理 水 平 的 分 别 加 以 调 算 。 所 有 类 别 的 房 产 物 业 , 包 括 私 人 及 公 营 房 屋 , 都 是 按 相 同 基 准 评 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在 这 个 公 平 而 相 同 的 基 础 上 , 所 有 物 业 的 差 饷 都 是 根 据 市 值 租 金 来 征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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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重 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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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更 准 确 反 映 物 业 的 最 新 租 值 , 本 署 每 年 均 在 全 面 重 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时 , 覆 核 物 业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2012-13 年 度 全 面 重 估 的 估 价 依 据 日 期 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 ,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则 由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全 面 重 估 完 成 后 ,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会 按 物 业 租 金 水 平 的 变 动 幅 度 而 调 整 和 改 变 。 列 表 显 示 2012-13 年 度 选 定 屋 苑 住 宅 单 位 各 个 面 积 组 别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以 供 参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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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评 估 的 物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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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来 说 , 全 港 的 所 有 房 产 物 业 均 须 根 据 《 差 饷 条 例 》 (第 116 章) 评 估 差 饷 。 2012-2013 年 度 的 估 价 册 约 有 239 万 项 估 价 , 单 位 总 数 约 为 305 万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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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纳 差 饷 的 责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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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与 物 业 使 用 人 均 有 缴 付 差 饷 的 责 任 。 实 际 情 况 视 乎 双 方 所 订 租 约 的 条 款 而 定 。 如 租 约 无 订 明 由 业 主 缴 交 , 则 须 由 使 用 人 缴 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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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时 缴 交 款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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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浏 览 公 共 服 务 下 的 发 单 与 缴 款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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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缴 纳 人 姓 名 及 通 讯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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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浏 览 公 共 服 务 下 的 发 单 与 缴 款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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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对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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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差 饷 条 例 》 , 差 饷 缴 纳 人 如 对 物 业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感 到 不 满 , 可 以 提 出 反 对 。 至 于 首 次 评 估 差 饷 的 新 落 成 物 业 , 本 署 会 用 「 临 时 估 价 通 知 书 」 (表 格 R6), 将 估 价 通 知 差 饷 缴 纳 人 。 如 对 临 时 估 价 感 到 不 满 , 缴 纳 人 可 用 「 反 对 通 知 书 」 (表 格 R23A) (pdf)正 式 提 出 反 对 。 但 这 份 「 反 对 通 知 书 」 必 须 在 「 临 时 估 价 通 知 书 」 (表 格 R6)送 达 日 期 起 计 28日 内 送 交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署 长 。 本 署 署 长 无 权 接 纳 迟 交 的 反 对 通 知 书 。 对 于 其 他 已 评 估 差 饷 的 物 业 , 差 饷 缴 纳 人 可 以 在 每 年 重 估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后 , 用 「 建 议 书 」 形 式 提 出 反 对 , 方 法 是 填 妥 表 格 R20A ─「 修 改 估 价 册 及 地 租 登 记 册 建 议 书 」(pdf) 。 缴 纳 人 如 同 时 须 要 缴 纳 差 饷 和 地 租 , 而 用 以 计 算 差 饷 和 地 租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又 相 同 , 就 只 须 反 对 用 以 计 算 差 饷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但 如 差 饷 与 地 租 的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并 不 相 同 , 就 必 须 分 别 提 出 反 对 。 建 议 书 必 须 在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生 效 年 度 的 4及 5月 份 内 送 达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署 长 。 本 署 署 长 无 权 接 纳 在 上 述 期 间 以 外 递 交 的 建 议 书 。 本 署 专 业 人 员 会 审 慎 覆 核 所 有 反 对 个 案 , 然 后 发 出 一 份 「 决 定 通 知 书 」 。 该 通 知 书 会 确 定 原 有 估 价 维 持 不 变 、 或 列 出 新 修 订 的 估 价 额 、 或 说 明 有 关 物 业 是 否 须 评 估 差 饷 , 一 切 视 乎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即 使 缴 纳 人 已 提 出 反 对 , 差 饷 及 / 或 地 租 仍 须 如 期 缴 交 , 逾 期 缴 款 将 被 征 收 附 加 费 。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如 因 反 对 、 建 议 或 上 诉 而 获 得 修 改 , 所 作 的 修 改 会 追 溯 至 该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的 有 关 生 效 日 期 , 而 本 署 亦 会 在 日 后 发 出 的 征 收 通 知 书 , 调 整 有 关 差 饷 及 地 租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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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对 通 知 书 / 建 议 书 的 递 交 方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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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对 通 知 书 (表 格 R23A)(pdf) 与 建 议 书 (表 格 R20A) 可 邮 寄 或 用 专 人 送 递 本 署 。 市 民 亦 可 选 择 使 用 本 署 网 页 内 提 供 的 『 电 子 表 格 服 务 』 提 交 反 对 通 知 书 (表 格 e-R23A) 及 建 议 书 (表 格 e-R20A) 。 以 图 文 传 真 方 式 送 交 的 建 议 书 , 则 不 会 受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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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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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 决 定 通 知 书 的 人 士 , 如 仍 不 满 本 署 署 长 就 建 议 书 或 反 对 书 所 作 的 决 定 , 可 于 有 关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28日 内 , 向 土 地 审 裁 处 提 出 上 诉 。 提 出 上 诉 须 缴 付 费 用 。 市 民 可 向 土 地 审 裁 处 司 法 常 务 主 任 办 事 处 索 取 上 诉 表 格 及 查 询 上 诉 程 序 , 地 址 及 电 话 如 下 : 九 龙 加 士 居 道 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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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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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提 及 的 表 格 , 包 括 反 对 通 知 书 和 建 议 书 , 均 可 从 本 署 及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索 取 , 或 从 本 网 页 的 公 用 表 格 部 分 下 载 , 费 用 全 免 。 你 也 可 以 拨 2152 2152向 本 署 24小 时 电 话 资 讯 服 务 索 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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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的 问 题 及 答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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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浏 览 常 见 问 题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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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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