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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规管租赁的业主须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租赁通知书


实施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租务管制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条例》)第IVA部已于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生效。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提醒规管租赁的业主须遵从《条例》第120AAZT条的规定(规定),在有关租赁(包括首期租赁和次期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填妥的租赁通知书(表格AR2),上述规定亦涵盖属规管租赁的口头租赁。业主可使用估价署网站(www.rvd.gov.hk)内的「递交表格电子化」服务提交表格AR2。表格亦可以面交、速递或邮寄方式送达估价署办事处。

若业主涉嫌违反有关规定,估价署会按《条例》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如业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规定,该业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元。

如怀疑有业主涉嫌违反规定,市民应尽快经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或亲临估价署办事处(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举报,估价署会按《条例》进行调查及跟进。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s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内的相关资料。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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