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 至 主 要 內 容

新聞公報


指明處所的業主因在暫緩追討欠租的保護期內向租戶採取違規行動被定罪

一名指明處所的業主在《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條例》)訂明的保護期內(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就其租戶在相關期間沒有繳付租金採取了條例所禁止的指明行動,因而違反《條例》。該業主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關業主因租戶沒有繳付租金於保護期內針對有關租戶的財產展開扣押該財產的法律程序。署方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業主提出檢控。

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第五波疫情的影響,就指明處所的租賃而言,《條例》提供了三個月的保護期,禁止業主向指定行業商業租戶採取某些指明行動,追討在相關期間(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的欠租。保護期於二○二二年八月一日已結束。



2024年2月27日



網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