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 至 主 要 內 容

向估價署提供租賃資料


1. 住宅租賃

(i) 根據條例第IV部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表格 CR109)

業主/主租客或其代表/代理人(包括已獲授權的物業代理),應在租賃/分租租賃協議 (包括新訂及重訂協議) 訂立當日起計一個月內,向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表格 CR109)。

提交通知書的方式:

  1. 網上遞交表格 CR109
  2. 以專人或郵遞方式 提交估價署
    (以圖文傳真方式提交的表格將不會被接納。)

表格 CR109 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ii) 根據條例第 IVA 部提交租賃通知書 (表格 AR2)

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第IVA部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 60 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填妥的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除非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提交通知書的方式:

  1. 網上遞交表格 AR2
  2. 以專人或郵遞方式 提交估價署
    (以圖文傳真方式提交的表格將不會被接納。)

表格 AR2 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iii) 更改繳納人資料(姓名及/或通訊地址)

如繳納人資料 (姓名及/或通訊地址) 有任何變動,業主/主租客或租客應循以下途徑通知:

  1. 提交表格或回條

    請填妥下列其中一種表格/回條,並以郵遞方式、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專人向估價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繳納人資料通知書),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更改繳納人資料回條 (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背頁)

  2. 信件或電子郵件

    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把新繳納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通知估價署,並須註明有關物業的地址和帳目編號。

  3. 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

    註:
    在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前,請準備好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左上角的15位帳目編號。

注意事項:

(i) 表格 CR109:

  • 免費批署

    填妥的表格CR109在新訂/重訂租賃協議訂立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署長提交,則無須繳交費用。

  • 遲交表格的費用

    如表格CR109未能在上述的一個月限期內向署長提交,則須繳交批署費用 310 元。

  • 不交回表格CR109的後果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的規定,除非估價署署長已在表格CR109上批署,否則業主或主租客無權採取法律行動,以追收有關租賃協議下的租金。

  • 物業代理注意事項

    如已獲業主授權的物業代理,請在新訂或重訂租賃協議後盡快代表業主提交表格CR109,以免被加徵過期收費。如你並未獲業主授權,請建議業主在訂立租賃協議時同時提交表格 CR109。請注意:租賃協議加蓋印花和提交表格CR109的手續可以同步進行,無須分開辦理。如你選擇先辦理租賃協議加蓋印花的手續,請確保在限期前提交表格 CR109,以免被加徵過期收費。

(ii) 表格 AR2:

    罪行及罰則

  1. 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 60 日內,或根據條例第 IVA 部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租賃通知書(表格 AR2)。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此項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 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 200 元。
  2. 除非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2. 非住宅租賃

業主或租客或其代表/代理人,包括已獲授權的物業代理,在簽訂新租約(包括新訂及重訂協議)後,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

(i) 向估價署提交租金資料

業主或租客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向估價署提供租金詳情:

  1. 將租約副本提交估價署

    租約副本可以郵遞方式、圖文傳真或專人提交估價署。提交資料時,請提供(i)物業的估價編號;(ii) 聯絡人姓名;以及 (iii) 聯絡電話號碼。

  2. 網上遞交電子表格 R1A
    (物業詳情申報表)

    註:
    在網上遞交電子表格R1A,須要輸入估價編號或 R1A 號碼。估價編號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的上半部分,在物業單位地址或名稱的下方。如你最近收到表格R1A(請參閱以下第 2(i)(c) 段),表格的左上角印有 R1A 號碼。
     

  3. 如你已收到估價署寄來的表格 R1A,你可選擇將填妥的表格以郵遞方式或專人交回估價署,或是按以上第 2(i)(b) 段的指示,於網上提交租金詳情。

(ii) 更改繳納人資料

如繳納人資料有任何變動,業主/租客應循以下途徑通知估價署。

  1. 提交表格或回條

    請填妥下列其中一種表格/回條,並以郵遞方式、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專人向估價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繳納人資料通知書),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更改繳納人資料回條(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背頁)

  2. 信件或電子郵件

    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把新繳納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通知估價署,並須註明有關物業的地址和帳目編號。

  3. 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

    註:
    在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前,請準備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左上角的 15 位帳目編號。

注意事項:

如果你是以代理人或代表的身分辦理此事,必須先獲得授權方可。



網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