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宜及表格
如物业须同时缴纳差饷及地租,本署一般会于每季季初向缴纳人发出一张征收通知书,列出应缴的差饷及地租。
缴款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均有责任缴纳差饷,实际情况须视乎双方所订租约的条款而定。如租约无订明由业主缴纳差饷,则须由使用人缴纳。
至于地租,则应由业主缴付。然而,当局可向物业业主或差饷缴纳人征收地租。如缴纳地租的人士并非物业业主,他可向业主索回已缴的地租,或从付给业主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有关款额,除非双方已另外订立有别于上述安排的协议则作别论。
何时缴交款项
差饷及地租是分四季预缴的。缴纳人通常会于季初收到「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征收通知书),并须在征收通知书所列明的「最后缴款日期」或之前清缴有关款额。 「最后缴款日期」通常是每季的第一个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最后一天(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过期缴款附加费及追讨工作
最后缴款日期过后,缴纳人会即时被加征 5% 附加费。如在原先的最后缴款日期之后六个月仍未清缴包括5%附加费在内的欠款,缴纳人会再被加征 10% 附加费。如应缴款项仍未清缴,政府可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欠款。
你如欠缴地租〈包括在你未成为业主前所欠的款项〉,政府有权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 126 章〉的规定,收回有关物业。你须付出额外费用,才能取回失去的业权。
向估价署提供买卖资料
完成买卖交易后,新业主(或已获授权之代理人/代表)应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通知差饷物业估价署更改缴纳人的资料(姓名及通讯地址):
- 提交表格或回条;或
- 信件或电子邮件;或
- 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