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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規定被定罪個案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的業主,因要求其租客就有關租賃繳付(一)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的指明租金按金;(二)作為預繳而非以付還形式支付根據該租賃規定租客應繳付的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即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及(三)清潔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IVA部(《條例》)第120AAZL條,今日(二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有關業主就該罪行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須向有關租客付還從租客收取而不屬於其根據《條例》有權收取或獲准許收取的款項400元。這是《條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來,第二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二○二二年七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就有關租賃支付不屬《條例》下指明的款項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L條的規定,如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支付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不屬以下種類的款項,即屬違法:

  1. 指明租金;
  2. 指明租金按金;
  3. 付還根據該租賃規定租客應繳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
  4. 因租客違反該租賃引致的損害賠償。

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 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及郵寄至估價署辦公室(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

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跨部門的方式主動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此外,估價署已在二○二二年十一月開始新一輪推廣及宣傳,讓業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條例》下的責任和權益。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 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3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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