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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而被定罪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3,600元。該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二)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這是《條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來,第四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二○二二年九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相關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兩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N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七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

此外,根據條例第120AAZT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3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強調,署方會嚴肅處理每一宗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估價署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跨部門的方式主動識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規個案。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舉報(估價署租務科的辦公室位於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8樓3816-22室,到訪前請先致電2150 8303預約)。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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