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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兩名「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而被定罪

兩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八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判處罰款。首名業主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該業主於今日承認三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2,700元;次名業主除了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向署長提交表格AR2外,亦要求其租客繳付水電費按金(即《條例》不准許業主收取的款項),該業主承認九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2,5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六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於二○二三年一月,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發現上述首名業主早前在沒有按相關法定要求提交一份表格AR2而收到估價署發出的警告信後,涉嫌再次違反該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遂向其提出檢控。此外,就一宗業主因向其「劏房」租客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而被定罪的個案,估價署於二○二三年二月主動巡查該涉事單位,並向該業主(即上述次名業主)收集相關的租賃資料。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兩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L條的規定,如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不屬下列四項種類的款項,即指明租金;指明租金按金;付還租客應繳付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因租客違反該租賃引致的損害賠償,即屬違法。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此外,根據條例第120AAZT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這兩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上述次名業主分別因違反《水務設施規例》及《條例》被定罪的個案亦能彰顯估價署與水務署跨部門合作的成效。

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與其他部門協作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就此,估價署已開始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外,估價署已於二○二三年四月起提供一份簡單表格(表格AR3),便利尚未收到表格AR2批署複本的規管租賃租客把其租賃的基本資料,透過網上或紙本表格交給估價署,查詢估價署是否已經收到表格AR2,以便署方作適當跟進。如發現有違規行為,估價署定必嚴肅處理。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舉報(估價署租務科的辦公室位於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8樓3816-22室,到訪前請先致電2150 8303預約)。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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