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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要求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及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而被定罪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0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7,800元,當中六項罪行涉及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三項罪行涉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一項罪行涉及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八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二○二三年六月,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相關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以下三項規定,遂向其提出檢控。

《條例》第120AAZM條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付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包括水電費)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時,必須向租客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顯示款額如何分攤,而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亦不得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若沒有履行有關責任,即屬違法。該業主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元)。

《條例》第120AAZN條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七日內,給予該租客收據。該收據須列明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所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

此外,《條例》第120AAZT條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這項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3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

估價署發言人強調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與其他部門協作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就此,估價署及水務署一直進行聯合巡查,向劏房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是否涉嫌違規。估價署亦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外,估價署提供一份表格(表格AR3),便利尚未收到表格AR2批署複本的規管租賃租客把其租賃的基本資料,透過網上或紙本表格交給估價署,查詢估價署是否已經收到表格AR2,以便署方適當跟進。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舉報(估價署租務科辦公室地址: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8樓3816-22室,到訪前請先致電2150 8303預約)。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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