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 至 主 要 內 容

新聞公報


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而被定罪

一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於今日(十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 8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九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二○二三年五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執行職務時發現該名業主涉嫌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兩個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該名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20AAZT條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

估價署發言人強調劏房業主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與其他部門協作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就此,估價署及水務署一直進行聯合巡查,向劏房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是否涉嫌違規。估價署亦主動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外,估價署提供一份表格(表格AR3),便利尚未收到表格AR2批署複本的規管租賃租客把其租賃的基本資料,透過網上或紙本表格交給估價署,查詢估價署是否已經收到表格AR2,以便署方適當跟進。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到訪(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8樓3816-22室,估價署租務科辦公室,到訪前請先致電2150 8303預約)。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



2023 年 10 月 6 日

網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