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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估價署提供買賣資料


通知本署更改繳納人資料(姓名及通訊地址)

完成買賣交易後,新業主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通知本署更改繳納人資料的姓名及通訊地址;

  1. 提交表格或回條

    請填妥下列其中一種表格/回條,並以郵遞方式、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專人向本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繳納人資料通知書),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更改繳納人資料回條 (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背頁)

  2. 信件或電子郵件

    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把新繳納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通知本署,並須註明有關物業的地址和帳目編號。

  3. 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

    註:在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前,請準備好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左上角的 15 位帳目編號。

注意事項:

  1. 盡快通知本署更改繳納人資料的原因

    由於差餉及地租繳納人可以是物業的業主、住客或業主/住客的代理人,即使物業業權有變動,本署也不會自動更改繳納人的資料,故此新繳納人須通知本署更改繳納人資料。更新資料後,繳納人便可按時收到「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並於到期日前繳納款項。

  2. 不通知的後果

    若新繳納人沒有通知本署,本署會按照記錄發出「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新繳納人未能如期收到通知書,可能導致逾期繳納差餉及/或地租。逾期繳交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於到期日後即須繳交額外百分之五附加費。如繳納人於原到期日六個月後仍有款項未清繳,須於餘額(包括已徵收之百分之五附加費)上另加繳百分之十附加費。如款項仍未清繳,本署會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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