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估价署提供买卖资料
通知本署更改缴纳人资料(姓名及通讯地址)
完成买卖交易后,新业主应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通知本署更改缴纳人资料的姓名及通讯地址;
-
提交表格或回条
请填妥下列其中一种表格/回条,并以邮递方式、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向本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缴纳人资料通知书),可循以下途径获得:
或
更改缴纳人资料回条 (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背页)
-
信件或电子邮件
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把新缴纳人的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通知本署,并须注明有关物业的地址和帐目编号。
-
注:在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前,请准备好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左上角的 15 位帐目编号。
注意事项:
-
尽快通知本署更改缴纳人资料的原因
由于差饷及地租缴纳人可以是物业的业主、住客或业主/住客的代理人,即使物业业权有变动,本署也不会自动更改缴纳人的资料,故此新缴纳人须通知本署更改缴纳人资料。更新资料后,缴纳人便可按时收到「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并于到期日前缴纳款项。 -
不通知的后果
若新缴纳人没有通知本署,本署会按照记录发出「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新缴纳人未能如期收到通知书,可能导致逾期缴纳差饷及/或地租。逾期缴交差饷及/或地租,缴纳人于到期日后即须缴交额外百分之五附加费。如缴纳人于原到期日六个月后仍有款项未清缴,须于余额(包括已征收之百分之五附加费)上另加缴百分之十附加费。如款项仍未清缴,本署会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