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
各類地租
1. 政府如何運用來自地租的收入?
地租是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其運用方面跟政府其他收入相同。
2. 為何業主須要繳交地租?
香港所有土地都是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前稱「官契」)租予承租人(業主)。所有業主在訂定政府租契時均同意須向政府繳付租金,以換取已批租土地的佔用或使用權。
3. 地租有哪幾類?
自1997年7月1日起,根據不同契約條款向契約持有人徵收的地租,一般來說共分四類,即:
一、區域地稅,一般是象徵式金額,在政府契約上訂明須在整個契約期內繳交;
二、《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 的可續期政府租契在續租期內應繳的地稅;
三、根據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條例》]評估的地租,相當於批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3%;以及
四、優惠地租,一般是象徵式金額,適用於根據《地租條例》規定,由新界原居村民自1984年6月30日起持續擁有的合資格業權。
4. 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徵收地租?
地政總署負責徵收區域地稅,《政府租契條例》下的地稅及優惠地租。《政府租契條例》下的地稅由本署負責評估及通知地政總署發單和徵收。由於本署負責執行《地租條例》,因此全權負責評估和徵收該類別的地租。
地租條例下所評估及徵收的地租
5.《地租條例》適用於哪幾種政府土地契約?
一般來說,《地租條例》適用於:
- 新界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物業;
- 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以及
-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而業主須自契約續期日起,按應課差餉租值的3%繳付地租,實際數额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6. 我是原居村民,自批租日期起便一直擁有一小型屋宇地段,如果這地段並非由我自住,而是租予他人,我可否繼續獲得豁免繳交新地租?
可以。只要有關地段繼續由你或你的合法繼承人擁有,你仍可獲得豁免繳交新地租,因為有關地段的地租能否獲得豁免取決於該地段由誰擁有而非由誰使用。
7. 地租額是否每年均會獲得調整?
地租額相等於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並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因此,應課差餉租值如在重估時有所修改的話,應繳的地租額亦會相應調整。
8. 地租徵收率會否時常改變?
不會。地租徵收率會一直維持在3%。這與每年差餉徵收率由立法會決定的做法不同。
9. 我是租客,我的業主有沒有權要我在繳付租金以外,還要繳付地租?
這完全視乎你與業主之間所簽訂的協議條款。如租賃協議有明文規定地租是由你繳付的,你便必須履行這責任。但如協議內並沒有就繳付地租責任有任何明文規定,則地租便須由業主繳付,而假如你收到徵收通知書後繳付地租,你可要求業主退還款項。
10. 以往我根據《地租條例》為物業繳交地租,現時樓宇拆卸後,土地空置了正待重建。我還要繳交地租嗎?
當一幅用地空置重新發展,或者正在重新發展時,便無須評估差餉,但仍須繳付地租。
11. 我在新界擁有一幅私人土地但自1997年起未有收到任何徵收新地租通知書,就這土地我並沒有獲得豁免繳交新地租,我是否須繳付新地租?
你應向本署提供你的物業地址或地段號數,以作查核。如須繳納新地租,本署會盡快進行評估。由於新界土地契約一般從1997年6月28日起續期而須繳交新地租,評估及徵收新地租可能會追溯至該日期。詳細資料請參閱我們的服務下的 地租 部分。本署會根據實際情況而確定徵收日期。
細小的農地如沒有實際用途又沒有任何構築物,其應課差餉租值一般不超過「最低應課差餉租值」(現時為每年$3,000)。為省卻行政費用,本署不會就這些農地發單徵收新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