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
背景
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前称「官契」)租出。承租人(即「业主」)须向政府缴付地租(前称「地税」),以换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即租赁期)内拥有和占用土地的权利。
所有新界及新九龙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契约已于1997年6月27日届满。但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1997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不可续期土地契约可以不用补缴地价而自动续期至2047年6月30日,惟须由续期日起缴交一项新地租。此外,在1985年5月27日(即联合声明的生效日期)后批出的土地契约,不论位于港岛、九龙还是新界,均须由1997年7月1日起缴交新地租。
新地租的评估及征收受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规限。
征收率
地租是根据物业应课差饷租值的3%而厘定,日后也会按照应课差饷租值的变动而调整。
须评估地租的物业
一般来说,下列类别的物业须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评估地租:
- 新界和新九龙(界限街以北)的物业;
- 1985年5月27日或以后获批土地契约的物业;以及
- 获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后延期的不可续期契约的物业,而业主须自契约续期日起,按应课差饷租值的3%缴付地租,实际数额会随应课差饷租值的变动而调整。
缴纳地租的责任
物业的业主须缴付地租。然而,政府可向业主或差饷缴纳人征收地租。如缴付地租的人士并非业主,他可向业主索回已缴的地租,或从付给业主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有关款项,除非双方已另外订明与上述安排不同的协议。
评估基准
评估用以厘定地租的应课差饷租值时,所采用的基准跟差饷的相同。 ( 详情请浏览我们的服务下的 差饷 部分。)
根据《地租 (评估及征收) 条例》提出反对及上诉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地租条例》」有关建议修改地租登记册、就记项的更正、删除或临时估价提出反对,以及就估价署署长的决定向审裁处提出上诉的条文,均与《差饷条例》 近似,特别是适用于并非「相同物业单位」的条文。
「相同物业单位」是指地租登记册及差饷估价册内记项相同的物业单位。如属「相同物业单位」,则任何人只可根据《差饷条例》,就该物业单位载于地租登记册的应课差饷租值提出反对、建议或上诉。如估价署署长因根据《差饷条例》提出的更正、删除、临时估价、反对、建议或上诉,而修改差饷估价册上「相同物业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亦必须同样地修改地租登记册的对应记项。
对于在差饷估价册内就「相同物业单位」作出的不属应课差饷租值的修改,估价署署长可在考虑该个案的情况后,一并修改地租登记册内对应的记项。即使物业单位已从差饷估价册中删除,但该物业单位仍可列入地租登记册,以征收地租。
地租豁免
原居村民或其父系合法继承人(或祖、堂)自1984年6月30日起,如一直拥有旧批地段、乡村屋地、小型屋宇或其他乡郊土地,或于该日期以后获批小型屋宇或迁置屋宇,可获豁免缴交新地租。豁免新地租的申请应向地政总署署长提出。查询详情,请联络有关地政处。
已申请租金优惠(即申请豁免缴交新地租)的人士,请填妥 声明书 (pdf 档案)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副本,透过电邮、传真或邮寄至差饷物业估价署,以便在租金优惠申请有结果前,本署可暂缓发出征收地租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