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饷
什么是差饷?
差饷是就房产物业征收的税项,是香港其中一种间接税,所得的收入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差饷是按季度预缴的。
差饷是根据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乘以指定百分率来征收的。而该租值是假设物业在指定的估价依据日期空置出租时,估计可取得的全年市值租金。
估价依据日期和差饷征收率
以2024-25财政年度而言:
- 估价依据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应课差饷租值则由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 所有非住宅物业的差饷征收率为5%。
- 就住宅物业而言,其应课差饷租值为$550,000或以下的差饷征收率为5%。应课差饷租值超过$550,000的住宅物业的差饷征收率在2024-25年度第1-3季为5%,而从第4季(即2025年1至3月)起,应缴差饷采用累进差饷征收率计算。有关详情请浏览「住宅物业累进差饷制度」专页。
请使用本署网页提供的「差饷及地租计算机」估算应缴差饷及地租额。
须评估的物业
一般来说,全港的所有房产物业均须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评估差饷。
缴纳差饷的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均有责任缴付差饷,实际情况视乎双方所订租约的条款而定。如租约无订明由业主缴交,则须由使用人缴交。
什么是应课差饷租值?
应课差饷租值是物业如在指定的估价依据日期空置出租时,估计可取得的全年市值租金。在评估租金时,必须假设租客承担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饷及税项,及业主承担支付地税、修葺费、保险费,以及维持该物业于能得到该租金的状况所需的其他开支。
评估应课差饷租值时,会参考同区类似物业于估价日期或接近该日期,在公开市场所议定的租金,并按面积大小、位置、设施、楼宇质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别加以调算。物业的租售限制(例如居者有其屋单位所受的限制),以及差饷缴纳人的财政状况,都不在考虑范围内。
所有类别的房产物业,包括私人及公营房屋,都是按相同基准评估应课差饷租值。在这个公平而相同的基础上,所有物业的差饷都是根据市值租金来征收。
每年重估应课差饷租值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物业市场租值的变化,本署每年均会在全面重估中检视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不同类别和位于不同地区的物业,其租金水平会随着经济、社会和人口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全面重估差饷的目的,并非为了增加差饷税收,而是根据差饷缴纳人所占用物业的市值租金水平,把缴纳差饷的整体责任重新公平分配。
根据《差饷条例》反对应课差饷租值
根据《差饷条例》,任何对差饷估价不满的人士,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提出「建议」,修改新差饷估价册内的记项,或就现行差饷估价册内的更正、删除或加插项目提出「反对」。
1. 修改建议进行全面重估应课差饷租值后,估价署署长会在3月公布新的差饷估价册,并公开让市民在该年的5月31日或之前查阅。任何人士如不满差饷估价册的记项,可采用指明表格将建议书(表格R20A)在该年的5月31日或之前送达估价署署长。
i. 提出建议书的理由任何人士必须因下列其中一项理由而有所不满,方可建议修改差饷估价册:
- 其负责缴纳差饷的物业单位的估价,高于其恰当的应课差饷租值;
- 差饷估价册所载的某一物业单位须予以删除;
- 某一物业单位并没有被载列于差饷估价册内;或
- 载于差饷估价册内的物业单位的估价,低于其恰当的应课差饷租值。
建议书(表格R20A)可邮寄或以专人送递本署。市民亦可选择使用本署网页内提供的「递交表格电子化」服务提交建议书(表格e-R20A)。请注意:以传真方式递交的建议书将不获接纳。
iii. 决定通知书估价署署长收到有效的建议书后会覆核估价,再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差饷估价册内的记项。估价署署长必须于新差饷估价册生效的年度的 12 月 1 日之前发出决定通知书。
2. 反对通知书
估价署署长发出有关以更正、删除或临时估价方式修改差饷估价册的通知书后,相关物业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如有不满,可在送达通知书的28天內用指明表格(表格R23A/B/C)向估价署署长递交反对通知书。估价署署长无权接纳逾期递交的反对通知书。
i. 提出反对的理由提出反对必须基于下列其中一项理由:
- 建议的更正乃属错误;
- 将被删除的物业单位不应被删除;或
- 须作临时估价的物业单位,估价高于恰当的应课差饷租值,或该单位根本毋须评估差饷。
反对通知书(表格R23A/B/C)可邮寄或以专人送递本署。市民亦可选择使用本署网页内提供的「递交表格电子化」服务提交反对通知书(表格e-R23A/B/C)。以传真方式递交的反对通知书将不获接纳。
iii. 决定通知书估价署署长经覆核反对通知书后,可维持、更改或取消有关的临时估价或差饷估价册内的删除或更正事项。在 28 天反对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估价署署长须就反对作出决定。
3. 提出反对后不可暂缓缴交差饷及/或地租即使缴纳人已提出建议或反对,差饷及/或地租仍须如期缴交,逾期缴款将被征收附加费。应课差饷租值如因建议或反对而获得修改,所作的修改会追溯至该应课差饷租值的有关生效日期,而本署亦会在日后发出的征收通知书中调整有关差饷及/或地租额。
4. 上诉收到决定通知书的人士,如仍不满本署署长就建议书或反对书所作的决定,可于有关通知书发出后28日内,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提出上诉须缴付费用。
市民可向土地审裁处索取上诉表格及查询上诉程序,地址及电话如下:
九龙加士居道 38 号 土地审裁处大楼 电话:2771 3034 |
详情请浏览我们的服务下的地租部分。
豁免差饷
现时豁免差饷的条文可分为两类:
- 豁免评估差饷-此类物业单位将不会载于差饷估价册内;
- 豁免缴纳差饷-此类物业单位虽然载于差饷估价册内,但政府可透过行政手段豁免其缴纳差饷。
豁免差饷与否的一般考虑因素,是基于社会(例如坟场及火葬场)、行政(例如低于订明应课差饷租值的物业单位)、政治(例如领事馆占用的物业及军事用地),以及历史(例如若干新界乡村式屋宇)等各方面的广泛考虑。
豁免物业单位评估差饷的法定条文载于《差饷条例》第36(1)条。有关豁免缴交差饷的规定,则载于根据《差饷条例》第36(2)条及第36(3)条而制定的《差饷(杂项豁免)令》。